经查,你做为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无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华峰超纤”)的副总司理,你的配头潘玉萍正在2024年9月25日至9月30日期间存正在买入华峰超纤股票后六个月内上述行为形成《中华人平易近国证券法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、第二款的短线买卖行为。为防备证券市场风险,按照《中华人平易近国证券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,能够正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视办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能够正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提告状讼。复议取诉讼期间,上述监视办理办法不遏制施行。